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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4-06-20浏览次数: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属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月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鲁财教〔2014〕17号文印发了《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奖励1万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规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励志奖学金资助和奖励的双重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在组织评审过程中,严格依据鲁财教〔2014〕17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精心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二、规范校内评审办法

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校实际,抓紧制定、完善本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明确评审程序和申请条件,确保其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

三、统一使用审批表格

为更加全面、完整地了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了《(    —    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自今年秋季学期起开始使用。

附件:(    —    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