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济院政字[2018]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编制《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SDZZ 27--2020),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我校中专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济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等工作。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等组成。
第七条 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应在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予以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等级及条件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学费和住宿费以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以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参考其家庭和学生具体情况、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情况,申请的学生应在校表现良好,生活俭朴,无不当消费现象。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微薄,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现良好、生活简朴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抽烟、酗酒、沉溺于网络等不良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四)有抽烟、酗酒、沉溺于网络等不良行为且经教育不改的;
(五)拥有高档消费品或有高消费行为的;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学生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上学年结束前,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每学年初,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情况,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 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依据相关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填写《济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并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该生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在接到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审核二级学院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各学院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制定帮扶计划,加大关怀力度,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学业。
各二级学院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均应按专业或班级评议小组评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济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与指导,对在认定工作中的不认真不负责的行为提出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当学年的相关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