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规范我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特制定济宁学院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资助额度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1档2200元、2档3300元、3档4400元。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组织与评审
(一)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组成。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不少于班级人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
(三)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各班学生进行评议,在学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
(五)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初步名单后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六)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核无误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将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发放与管理
(一)助学金分为秋季学期助学金和春季学期助学金,学校按学期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二)学生应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如有奢侈消费、请客喝酒、沉溺网络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将收回已发放助学金。
(三)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如被发现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即刻停发并追回已发助学金,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停发或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条 附则
(一)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济宁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