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资助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助政策 资助政策

《济宁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9-15浏览次数:

济宁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特制定济宁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

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奖励资助额度

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奖励资助条件

(一)奖励资助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 ;

2.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应满足以下成绩要求:

1. 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 (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 (含50%) ;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含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条  组织与评审

(一)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日常表现、学习情况等,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组成。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不少于班级人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

(三)符合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各班学生进行评议,在学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

(五)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初步名单后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六)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将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发放与管理

(一)学校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资金到位后,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三)获奖学生应正确使用奖学金,如有奢侈消费、请客喝酒、沉溺网络或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将收回奖学金。

(四)学生获励志奖学金后如被发现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取消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资金进入学校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条  附则

(一)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济宁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