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本专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特制定济宁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额度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三、奖励条件
(一)奖励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 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
2. 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三)成绩表现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 (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2.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二级学院审核后加盖二级学院公章。“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3.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四、组织与评审
(一)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员由学院其它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根据学生的申请,经学生班级、年级评议,综合比较,提出本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四)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将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发放和管理
(一)学校给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资金到位后,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账户。
(三)获奖学生应正确使用奖学金,如有奢侈消费、请客喝酒、沉溺网络等其它不当消费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将收回奖学金。
(四)学生获奖学金后如被发现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取消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收回的资金进入学校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六、本办法由济宁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