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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09浏览次数:

济宁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济院政字[2018]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工作原则,以“磨练品行、自强自立、拓展知识、提升能力、健康成才”为学生培养目标,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济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是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指导和服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各用人单位(部门)对学生勤工助学岗提出申请;

(二)审核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并报学校批准;

(三)审核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有关资格;

(四)监督、检查、考核用人单位(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并作相应调整;

(五)核发勤工助学学生酬金;

(六)表彰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优秀学生,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七)管理具有勤工助学服务性质的学生组织;

(八)完成学生勤工助学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勤工助学工作组,成员由二级学院其他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等组成。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组负责领导、协调、管理本学员学生的勤工助学有关事宜,并明确责任分工到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职责:

(一)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表格;

(二)对相关勤工助学学生实施具体管理;

(三)核算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

(四)协助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岗分行政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文明督查类和创新创业类等,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一)行政管理类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用人单位(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不含教学人员和兼职行政人员)人数的30%。

(二)教学科研类岗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用人单位(部门)现聘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总人数的10%。教学科研类岗位设置,由各系(院)根据实际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应进行总量控制,按规定比例设岗。

(三)文明督查类岗位设置主要为纠正校内各类不文明行为,树立优良校风、学风,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水平而设置,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统一申请和管理,一般不超过30个。

(四)创新创业类岗位针对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设置,需根据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持续性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用人单位(部门)设岗要求

第十二条校内用人单位(部门)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应按照在岗工作人员满负荷工作量之外的突击性、临时性、固定性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勤工助学岗工作范围应当是用人单位(部门)日常辅助性工作,不能是主体性工作。凡应由在岗工作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设岗应做到由“高体力、低智力”向“高智力、高能力”的转变,对能够较快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更好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批准设置。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允许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一)对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我校一律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也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个人让学生从事上述劳动。

(二)对学生成长成才无实际效果或效果微乎其微、工作职责定位不明确、工作内容与其他单位(部门)重复、岗位工作量过小难度过低等情况,不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

(三)其他不宜设置勤工助学岗的情况。

 

第五章 用人单位(部门)设岗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设岗需由我校二级学院、行政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一)拟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我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提出设岗申请,填写《济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变更)申请表》。

教学科研类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由我校现聘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根据自身教学科研情况提出申请,并由相关二级学院进行申报筛选、总量控制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各二级学院应优先考虑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及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的设岗申请。

(二)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将对申请岗位的工作范围、职责、难易度及工作量大小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设岗类型及数量。拟设岗单位(部门)有义务协助我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完成对拟设岗位工作范围、职责、设岗数量、工作量、酬金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考察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有关协议,我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协议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报酬标准和支付办法等重要事项。

 

第六章  学生上岗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生活俭朴,一般应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在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其上岗申请;

(三)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勤工助学协议,没有无故中止协议经历;

(四)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无奢侈消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第七章 学生上岗流程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流程: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实际,初步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二)所在二级学院将推荐名单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三)被推荐的勤工助学学生需参加我校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

(四)学生持《济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到用人单位(部门)签署《济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八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我校勤工助学岗位的实际需要,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组织、监督用人单位(部门)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同一人不得同时申请并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随意以勤工助学为由不参加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不超过20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实行轮岗制。工作态度端正、品学兼优、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学生,可在轮岗时申请继续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三条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由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明确工作范围和职责、加强管理,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也将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岗位设置不明确、管理不善者,我校将减少直至撤销岗位设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济宁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变更)申请表》,以便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对岗位设置情况在全校范围内统一复核审查。否则,视为用人单位(部门)自动撤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在管理中不得随意辞退、更换在岗学生,辞退、更换学生须经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批准后,依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申请和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部门),一经发现,直接取消设置全部现有岗位,且一年内,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不再受理设岗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不能按协议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人单位(部门)要协同学生工作处(武装部)降低基本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依规取消获得各项资助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随意中止勤工助学协议,不得私自换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停发不低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岗位酬金,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并在其贫困生档案中作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章  酬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为15.75元/工时,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表报送:

(一)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报酬,如实填写酬金表;

(二)酬金表于次月7日前交学生工作处(武装部),逢节假日顺延;

(三)逾期未交酬金表的,酬金在下一次发放时补发。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将酬金表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将酬金划入学生银行卡对应账户。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安排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否则学校不予支付酬金。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宁学院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