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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9-11浏览次数:

0  特别说明

0.1  由于近年来贫困生认定文件更迭频繁,请注意不要乱用、错用文件,严格依据本工作规范执行。

0.2  应将本工作规范向学生讲解清楚,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0.3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校本专科、3+2学制中专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  一般要求

2.1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

2.2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期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3  机构与职责

3.1  认定机构

3.1.1 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

3.1.2  本专科系(院)认定小组,由系(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任组长,系(院)其他领导、辅导员等担任成员。

3+2学制中专段认定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管理科室相关工作人员、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3.1.3  本专科班级专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最好达到15%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3+2学制中专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最好达到15%)。

3.2  职责

3.2.1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2.2  系院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3.2.3  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3.3  其他

各系(院)应在公告栏、网站等渠道和方式公示系院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4  档次及认定条件

4.1  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4.2  认定条件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 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4.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1.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4.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3.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 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 孤儿;

  9. 重点困境儿童;

  10.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2.4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或家庭奢侈消费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 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的;

  7.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1. 认定流程

    1. 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等要素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系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2. 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3. 系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5. 如师生、群众向院(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系院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3+2中专段向系院认定小组提出异议。

    6. 如师生、群众在接到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 各系院应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如实填报学生或监护人应及时提交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突发事件、疾病等证明材料,保障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8. 评议小组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及长期患重病、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并根据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确定贫困生资格和等级内应对这些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并存档。

    9. 发放收集材料

    10. 认定程序

    11. 档案保存

    2.3.1 家庭经济困难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组织成员名单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相关文件(加盖系院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2.3.2 系院工作日志(加盖系院公章,由负责人签字); 

    2.3.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公示情况、评审结果、有无特殊情况、工作建议等,并加盖系(院)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

    2.3.4 公示材料(系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评议小组成员、投诉方式等公示原始资料、影像资料;系内公示名单原始资料、照片影像资料);

    2.3.5 以学年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统计表(为减少以后重复工作,表格格式依据全国资助信息系统贫困生认定模板制作),需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传至电子邮箱jnxyzzglzx@126.com

    2.3.6 以学年为单位的在校生统计表(系内存档以备上级检查,有需要时按要求提供至资助中心);

    2.3.7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材料档案(系内存档详细资料以备上级检查,有需要时按要求提供至资助中心);

    2.3.8 临时特困学生档案信息,应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放。每个学生档案信息要求如上

    我校要求所有不在每学年秋季全国资助系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能是全国资助系统汇总信息时出现遗漏或之后才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提交相关材料备案。

    2.3.9 《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资助中心盖章后,由各系领回存档。

    贫困生认定的存档材料请于系院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交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材料发jnxyzzglzx@126.com

    1. 监督考核

    8.1 我校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8.2  我校将充分发挥大学生自强社的职能,动态监督,发现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的工作问题、不良舆情,受资助贫困生大吃大喝等奢侈消费,学生干部营私舞弊等问题,及时处理。